海资规罚决〔2024〕006号

发布日期:2024-12-26 10:41:50

唐山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港民街湖林新河两侧的土地修建路、桥,占用土地面积0.1530公顷( 2.295亩),未经依法批准,属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定界报告

3、现场照片、会审记录等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向唐山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该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年)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746平方米非耕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7460元;对非法占用的75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7550元;对非法占用的29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290元;合计:15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开户行:农行唐山京唐港支行,账号:50751001040017450,地址: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海港巡回审判庭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新

电  话:2912765

地  址:中山大街北、中国人保对面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