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资规罚决〔2024〕005号

发布日期:2024-11-25 15:34: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资规罚决〔2024〕005号

唐山海囤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兴业大街以北、海港大路以东的土地,占用土地面积1.6492公顷(24.74亩),未经依法批准,属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定界报告

3、现场照片、会审记录等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向唐山海囤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该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年)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45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4590元;对非法占用的16033平方米非耕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160330元;合计:1649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开户行:农行唐山京唐港支行,账号:50751001040017450,地址: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海港巡回审判庭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新

电  话:2912765

地  址:中山大街北、中国人保对面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