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资规罚决〔2024〕005号
唐山海囤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兴业大街以北、海港大路以东的土地,占用土地面积1.6492公顷(24.74亩),未经依法批准,属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定界报告
3、现场照片、会审记录等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向唐山海囤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该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年)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45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4590元;对非法占用的16033平方米非耕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160330元;合计:1649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开户行:农行唐山京唐港支行,账号:50751001040017450,地址: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海港巡回审判庭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新
电 话:2912765
地 址:中山大街北、中国人保对面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