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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企业再次公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2 09:36     来源:海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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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2号)、《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唐山市全域治超创建无超载超限城市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加强源头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治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对区内道路运输货运源头单位再次进行了摸底排查,现予以公示。

      同时,对区内道路运输货运源头单位要求如下:

      1.要求被公示企业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要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要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严禁超限超载运输,违者将依据《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附件: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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