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树林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负责人:艾素兰职务:局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请委托我区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函》(海管函〔2023〕10号)《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请委托我区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函〉的复函》相关要求,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方面的相关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使。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管理方面的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园林、供水、排水、环卫、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扬尘防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委托事项详见附件
二、委托期限
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8年6月18日止。
三、权利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2.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服务,并组织对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
3.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职权时,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问题,委托机关对外承担名义上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不履行受托职责的,或者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导致委托机关职能变化时,委托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者解除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1.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罚没所得上缴至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
3.日常执法及管理工作接受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双重指挥和调度。
4.认真履行日常巡查、执法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引发的后果和责任,由受委托机关承担。
5.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经受委托单位法制部门审查,使用套印委托机关公章的法律文书。套印委托机关公章的法律文书由法制部门统一保管,经受委托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6.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台账报送委托机关。
7.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职权时,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问题,由受委托单位和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实际法律责任,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
8.超越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因行使委托的职权引发信访事项的,由受委托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接待、受理、答复和处置。
四、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委托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机关执四份、受委托机关执一份。
主办单位: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315-291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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