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书》、《孤儿证》、《优抚证》复印件、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的医疗补助凭证、已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凭证、社会互助帮助情况证明等,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于10日内组织入户调查,并在《申请审批表》上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资料后,于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在《医疗救助申报表》上提出意见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于25日内对申报对象就医情况进行详细核实,及时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并经管委会批准后,将符合条件的列入救助范围。
救助金每季度办理一次,采用社会化形式发放。医疗救助原则上除上年度12月份发生的费用或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审批造成延误的,非本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跨年度救助。
救助对象为具有唐港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一)享受城镇、农村低保家庭人员;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三)孤儿;
(四)重点优抚对象;
(五)城乡中其他因患大病后,影响到基本生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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