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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经济开发区产业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10 14:05     来源:海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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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产业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唐山市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唐扶贫脱贫办【2018】12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情况,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情况

全区共有建档立卡贫困户94户、151人,经征得贫困户同意,采取产业扶贫资金不分散使用,全部入股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的方式,入股分红,保障贫困户长期收益。

二、帮扶模式

按照贫困户的意愿,采取股份合作项目的模式,将贫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由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统一管理,项目效益分成根据双方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兑现,通过公司的经营,按月或年不低于10%的收益,给贫困户发放股息红利,实现股份到户、利益到户;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要有良好的信用,承担社会责任,提高产业项目效益稳定持续性。

三、申报程序

股份合作项目申报程序:(1)征求贫困户意愿,村、镇及帮扶责任人确定同意产业扶持资金入股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的情况填写申报表(附件1),镇扶贫办汇总贫困户户数和金额,报扶贫办存档。(2)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填写《海港经济开发区产业扶贫股份合作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2)和编制《海港经济开发区产业扶贫股份合作项目资金实施方案》,报扶贫办存档。(3)扶贫办协调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王滩镇和贫困户所在村分别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4)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港兴公司申报的《海港经济开发区产业扶贫股份合作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进行审定批复,并在开发区网站进行公示。

四、项目实施

股份合作项目由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复后组织实施。港兴公司必须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审,经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变更。股份合作项目由扶贫办进行监督管理,每月向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五、收益分成

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股份合作协议,股份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周期原则上为3年,每年贫困户收益不低于本金的10%。贫困户享受3年收益脱贫后,本金归开发区财政,用作以后扶贫基金使用。协议履行期间,扶贫对象和港兴公司一般不得中途终止协议。

六、资金安排、拨付

2018年安排产业扶贫资金每户1.2万元。其中省、市两级财政安排每户0.5万元,区财政安排每户0.7万元,开发区共计112.8万元;经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到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

七、资金监管

(一)财政、扶贫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产业扶贫资金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镇两级都要成立产业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区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由产业扶贫相关单位和纪检部门组成;王滩镇监督管理办公室由王滩镇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财政所长、帮扶责任人、包村干部、项目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受益贫困户代表组成。

(三)港兴公司要有专门财务人员负责产业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按月将红利打入每个贫困户账户。

(四)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实施主体在被帮扶贫困户所在镇、村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和审核情况、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举报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

八、本办法由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港经济开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扶贫资金股份合作项目申报表

附件2:海港经济开发区产业扶贫股份合作项目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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