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7-17 10:46     来源:海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字体: 】     打印

按照不合格食品核查有关要求,现将抽检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李静经营的梭子蟹不合格

(一) 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梭子蟹,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19年9月2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李静,不合格项目:镉。

(二) 产品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梭子蟹共购进15kg,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有食品小摊位点备案卡,当事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首次发现的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

二、李静经营的皮皮虾不合格

(一) 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皮皮虾,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19年9月2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李静,不合格项目:镉。

(二) 产品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皮皮虾共购进10kg,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有食品小摊位点备案卡,当事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首次发现的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

三、齐长宁经营的梭子蟹不合格

(一) 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梭子蟹,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19年9月2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齐长宁,不合格项目:镉。

(二) 产品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梭子蟹共购进10kg,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有食品小摊位点备案卡,当事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首次发现的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

四、齐长宁经营的皮皮虾不合格

(一) 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皮皮虾,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19年9月2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齐长宁,不合格项目:镉。

(二) 产品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皮皮虾共购进6kg,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有食品小摊位点备案卡,当事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首次发现的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

镉是一种动物性金属毒素,进入人体主要蓄积在肾脏,可对肾脏产生慢性危害,影响重吸收功能,导致骨钙减少、骨质疏松、骨软化。海洋污染可造成镉在海产品中富集,广大市民在进食皮皮虾、螃蟹等海产品时,注意控制摄入量,避免短时间内过多摄入。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