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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8-11-12 10:15     来源:海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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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范围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户籍人员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三种情形为:(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或者重残低保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救助内容及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住房保障;

(4)提供疾病治疗;

(5)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方式,但有精神病史和传染病病史的不能集中供养。

救助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农村分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4倍、1.6倍;农村分散、集中供养的特困优抚对象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8倍、1.9倍。

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为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15%。

2018年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为907.5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502.6元/人/月,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574.4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优抚对象646.4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优抚对象682.1元/人/月。

2018年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6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47.5元/人/月。

四、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及时了解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相关政策。

个人需提供或填写材料:

个人申请、村(居)证明、申请人户口本(含首页、本人页)(一式两份)、申请人免冠照片(一式三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残疾证复印件(显示类别及等级)(一式两份)、申请人银行卡(折)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享受优抚待遇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填写承诺书。申请人本人及法定义务人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且提供授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审核。乡镇(街道)应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日。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抽查核实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对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在其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4、发放。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向区级民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供养资金数额清单。

5.终止。特困供养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后报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终止救助供养并在其所在村(居)或供养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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