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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海港开发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企业再次进行公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4 15:30:5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治理工作,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唐山市全域治超创建无超载超限城市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加强源头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海港开发区实际,对区内道路运输货运源头单位进行了再次摸底排查,现予以公示。

被公示企业要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要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严禁超限超载运输,违者将依据《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附件: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企业名单

                  海港区源头企业名单(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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