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接到杨春峰、王淑香换发海港开发区康宁小区105楼2门202号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经查,杨春峰、王淑香购买了苗振喜、陈玉芬的房产,双方已于2011年3月28日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并未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上述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对此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工作日内到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如无异议,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为杨春峰、王淑香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