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行政审批局批准,并报经区民政部门备案,现将兴商路、惠民街、港瑞街、韶华街、陶然巷、毓秀巷、礼仪巷、澜苑巷、海韵环路等地名予以公告。
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等均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