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含捕捞辅助作业类型,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3.特殊经济品种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船位监测等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4.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5.所有大中型渔船在航行、移泊和转港过程中,AIS、北斗等安全通导设备和船位监测设备必须确保开启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6.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确需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评估批准后,报省厅备案。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监管方案,并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7.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或者科研教学等任务需租用渔船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8.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二、内陆禁渔期有关规定
1.内陆水域禁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2.适用范围:除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全部适用。
三、管理措施
1.严格实施船籍港休渔。所有应休渔船须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特殊作业船按特殊作业时间规定)。异地休渔渔船须严格遵守船籍港、停靠港所在地的各项休渔管理规定。
2.休渔期间因修船需要转港的渔船,要严格执行转港审批和备案相关规定。
3.渔政机关要加强巡查和专项检查,严格执法,涉嫌犯罪的捕捞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休渔规定的船只依法依规处罚,并取消当年的休渔补贴。海港伏休办公室电话:0315-2944918 2942778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休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